持分土地因所有權人眾多、意見分歧,常面臨無法開發或處分的困境。此時,靈活運用《土地法》第34條之1的「多數決」機制,是合法打破僵局、完整處分共有土地的最佳途徑。
依該法規定,處分、變更或設定負擔不需全體共有人同意,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法定門檻即可執行:
- 人數與持分雙過半: 同意的共有人人數超過 1/2,且其合計持分也超過 1/2。
- 持分過三分之二: 若同意的共有人合計持分超過 2/3,則人數不予計算。
【三大核心執行步驟】
一、通知與優先購買權: 達到上述門檻並簽訂買賣契約後,必須以書面(通常為存證信函)正式通知其餘不同意或聯絡不到的共有人。不同意者在收到通知後 15 日內,享有依同一價格、同一條件優先購回該土地的權利。
二、價金提存: 若不同意者未在期限內主張優先購買權,發動出售的共有人必須將不同意者應得的賣地價金,扣除相關稅費後,依法向法院辦理「提存」。
三、單獨申請過戶: 完成提存並取得證明後,便可由同意的共有人單獨前往地政事務所,直接將土地全幅過戶給買方,徹底解決持分產權複雜、無法處分的痛點。